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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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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發: 一、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2. 2.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3. 3.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28 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案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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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28 條規定:「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