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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發: 一、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2. 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3. 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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