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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搬遷補助金: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自願性離職。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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