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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之勞工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於搬遷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一、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搬遷費用收據。 五、搬遷後居住處所之居住證明文件。 六、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七、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八、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2. 前項第四款所稱搬遷費用,指搬運、寄送傢俱或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但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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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6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申請搬遷補助金者,90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