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了搬遷補助金的發放標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搬遷補助金金額應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例如,如果一位受僱於公營事業機構的員工因工作調動而需要搬遷,而其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為新臺幣二萬元,則應按收據所列核實發給該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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