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四、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從上述資料來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了失業被保險人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的情形。根據該條例,失業被保險人需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符合連續失業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超過三十公里、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在三十公里以內、以及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的情形。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失業被保險人因為失業已經連續三個月,並在就業地點與原居住處相距三十公里以上,因就業需租屋並已有居住事實,同時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在三十公里以內,此時便符合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32條的條件,可以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參考資料: -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 就業保險相關案例與裁判書/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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