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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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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六、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七、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九、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2. 2.前項之勞工,得於受僱且租屋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3. 3.第一項受僱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提供的法條及相關案例來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33條主要是針對勞工的租屋補助金申請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一項明確列舉了申請租屋補助金所需的證明文件,包括申請書、補助金領取收據、房租繳納證明文件等。而第二項則是對受僱且租屋勞工申請補助金的時限進行了規定,需要在每滿三個月的日起九十日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根據資料中的案例,可以舉例說明第一條中列舉的各項證明文件的具體適用情況,以及在法律適用時的標準。同時也可以分析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情境,以及法院對於該條適用的判決及裁定,以及針對補助金申請的實際操作過程等情況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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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33 條規定:「前條之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