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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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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租屋補助金,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2. 2.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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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契約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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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34 條規定:「租屋補助金,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