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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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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用人單位所提之臨時工作計畫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用人單位始得接受推介執行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38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用人單位所提之臨時工作計畫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用人單位始得接受推介執行計畫。根據這項條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需先審查核定臨時工作計畫申請後,才能允許用人單位進行推介執行計畫。我參考的資料來自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並且在該條款的實施細則中並未找到與此相關的範例。因此,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無法提供這個條文的具體範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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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38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用人單位所提之臨時工作計畫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用人單位始得接受推介執行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