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用人單位所提之臨時工作計畫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用人單位始得接受推介執行計畫。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38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用人單位所提之臨時工作計畫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用人單位始得接受推介執行計畫。根據這項條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需先審查核定臨時工作計畫申請後,才能允許用人單位進行推介執行計畫。我參考的資料來自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並且在該條款的實施細則中並未找到與此相關的範例。因此,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無法提供這個條文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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