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5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權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並得查對相關資料。在進行查核時,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執行辦法時能夠順利進行調查,保障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自「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54 條規定。根據這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權查核執行情形,並得查對相關資料,以確保辦法執行的公平和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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