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領延長失業給付: 一、於第二條第一項之公告實施前,已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 二、於第二條第二項之公告實施前,已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
  2. 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保險人應先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給失業給付最長九個月,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條規定。但於公告實施第二條第二項延長失業給付時,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