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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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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或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續保手續。
  2. 2.前項所稱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工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參考資料中,我無法提供有關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第2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相關函釋 1

  • 工會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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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第 2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