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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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或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續保手續。
- 2.前項所稱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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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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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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