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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2. 職業災害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後又退保情形者,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續保。
  3. 依本辦法續保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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