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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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繼續加保者,其從事工作,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 2.繼續加保者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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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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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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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