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時,應先照額繳納後,於三十日內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更正結算。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時,應先照額繳納後,於三十日內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更正結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