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指下列之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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