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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88

8
  1.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合理可行範圍,指依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
  2.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風險評估,指辨識、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