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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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深度解讀
我不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8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3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7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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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