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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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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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