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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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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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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
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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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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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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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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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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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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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laxray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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