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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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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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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作業者準用
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
有關雇主之義務及罰則之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
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定。但
第二十條
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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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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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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