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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營作者獨立作業或以其作業交付承攬時,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其罰則規定。
  2. 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第二十條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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