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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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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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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laxray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工資-薪資-經常性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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