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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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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智慧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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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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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
報酬
,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本法
第二條第一款
所稱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指與事業單位無
僱傭
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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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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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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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3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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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laxray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自營作業者-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未僱用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無僱傭關係-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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