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2.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hillaxray
5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自營作業者-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未僱用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無僱傭關係-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