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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1. 1.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自營作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2. 2.本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所稱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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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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