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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高溫作業。 二、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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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laxray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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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 噪音 游離輻射 異常氣壓 鉛 四烷(ㄨㄢˊ)基鉛 粉塵 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 黃磷 聯啶、巴拉刈(ㄧ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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