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的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包括了各種具有危害健康的作業,例如高溫作業、噪音作業、游離輻射作業等。這些作業都需要特別注意職業安全衛生的規定,以確保工作者的健康與安全。 其中,提到的鉛作業和四烷基鉛作業,對於使用這些物質的製造、處置作業都需要遵守相關的安全衛生法規,以防止對健康造成危害。 同樣地,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如有機溶劑作業,也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的指定者,遵守相應的安全衛生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健康與安全,並促進工作環境的良好品質。 以上內容引自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相關資料及法令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