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體格檢查,指於僱用勞工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身體檢查。
  2.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健康檢查如下: 一、一般健康檢查:指雇主對在職勞工,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性配工等健康管理措施,依其年齡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 二、特殊健康檢查: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性配工及實施分級管理等健康管理措施,依其作業危害性,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 三、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指對可能為罹患職業病之高風險群勞工,或基於疑似職業病及本土流行病學調查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要求其雇主對特定勞工施行必要項目之臨時性檢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hillaxray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體格檢查:僱用勞工-識別勞工工作適性-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 健康指導、適性配工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指導、適性配工、實施分級管理 高風險群、疑似職業病、流行病學調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