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稱其他不利之處分,指直接或間接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之措施。
這部法規對其他不利之處分有所規定,主要是指對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之措施,不得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害。舉例而言,在實務上可能指的是,雇主無故扣減勞工工資、強迫勞工違反契約規定等行為,都可能被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這些措施都必須符合法令並保障勞工的權益,否則就屬於其他不利之處分。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及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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