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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四、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七、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八、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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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laxray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化學品➡️爆炸、火災、中毒 河川-強風、大雨、地震 隧道、沉箱-落磐、出水、崩塌、流沙 可燃性氣體-爆炸下限30%⬆️、爆炸、火災 儲槽-中毒、窒息 缺氧 高度2m⬆️-❌防墜措施、個人防護具➡️墜落 道路-❌安全防護措施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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