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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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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事業單位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規定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雇主應使其保存與管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健康指導、健康管理措施及健康服務等資料。
雇主、醫護人員於保存及管理勞工醫療之
個人資料
時,應遵守本法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相關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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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3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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