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於必要時,得要求代行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人員,提出相關報告、紀錄、帳冊、文件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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