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44

快速跳轉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於必要時,得要求代行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人員,提出相關報告、紀錄、帳冊、文件或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在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的執行上,當有必要時,可以要求代行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人員提出相關報告、紀錄、帳冊、文件或說明。這條規定強調了在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過程中的相關文件和報告之重要性。 參考資料範例:勞動部於最近一次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時,要求代行檢查機構提出了相關報告和文件,以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於必要時,得要求代行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