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於必要時,得要求代行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人員,提出相關報告、紀錄、帳冊、文件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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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在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的執行上,當有必要時,可以要求代行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人員提出相關報告、紀錄、帳冊、文件或說明。這條規定強調了在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過程中的相關文件和報告之重要性。 參考資料範例:勞動部於最近一次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時,要求代行檢查機構提出了相關報告和文件,以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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