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勞工代表的產生方式是在事業單位有工會的情況下由工會推派,無工會但有勞資會議的情況下由勞方代表推選,無工會且無勞資會議的情況下由勞工共同推選。這項規定強調了勞工代表的合法產生方式,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 範例:在某工廠中,由於不存在工會組織或勞資會議,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的規定,勞工代表是由勞工共同推選產生的,這樣的程序符合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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