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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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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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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3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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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uu20
13 day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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