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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2.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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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uu2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發公文給中央主管機關,請機關指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