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安全衛生檢查、通知限期改善或停工之程序,應依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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