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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方應提供適當設備,以預防船上起重機具、吊桿、絞盤及所吊物件於吊舉過程中掉落。
  2. 前項利用槓桿以控制其高低之反復運動機件之起重機具或絞盤,船方應設適當彈簧控制器、掣鎖設備或其他安全設施,以防止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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