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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起重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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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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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方應於船上起重機具之駕駛台,或動力驅動之輸送帶頂端,設適當護柵或護圍,並設置安全通道。
前項通道為扶梯者,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梯之二邊應延伸至超越駕駛台適當長度或提供適當把手。 二、駕駛台之踏腳位置應保持淨空。 三、垂直豎立梯之長度超過三十公尺者,應每隔十五公尺至少設一休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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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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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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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扶梯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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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明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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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蓋板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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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起重裝置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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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裝卸作業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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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防護具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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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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