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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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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從事圍堰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圍堰強度應依設計施工之水位高度設計,保持適當強度。 二、如高水位之水有自堰頂溢進堰內之虞時,應有清除堰內水量之設備。 三、建立於緊急時能迅速警告勞工退避之緊急信號,並告知勞工。 四、備有梯子、救生圈、救生衣及小船等供勞工於情況危急時能及時退避。 五、圍堰之走道、橋梁,至少應設二個緊急出口之坡道,並依規定設置護欄。 六、靠近航道設置之圍堰,應有防範通行船隻撞及堰體之措施,夜間或光線不良時,應裝設閃光警示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07條的規定是關於雇主使勞工從事圍堰作業時應遵守的安全規定。根據這項法規,圍堰的強度應根據設計與施工的水位高度進行設計,保持適當的強度。同時,如果高水位的水有溢進堰內的可能,則應設備清除堰內水量的設備,以確保勞工的安全。此外,還應當在緊急時能迅速警告勞工退避的緊急信號,同時告知勞工。亦應備有梯子、救生圈、救生衣及小船等供勞工於情況危急時能及時退避。圍堰的走道、橋梁,至少應設二個緊急出口之坡道,並依規定設置護欄。靠近航道設置的圍堰,應有防範通行船隻撞及堰體之措施,夜間或光線不良時,應裝設閃光警示燈。 參考資料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3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使用的資料即為該法律相關條文。在這方面的舉例可以是違反圍堰安全規定導致勞工受傷或意外的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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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7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圍堰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圍堰強度應依設計施工之水位高度設計,保持適當強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