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0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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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以動力打擊、振動、預鑽等方式從事打樁、拔樁等樁或基樁施工設備(以下簡稱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機體及其附屬裝置、零件,應具有適當其使用目的之必要強度,並不得有顯著之損傷、磨損、變形或腐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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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8 條,雇主對於以動力打擊、振動、預鑽等方式從事打樁、拔樁等樁或基樁施工設備之機體及其附屬裝置、零件,應具有適當其使用目的之必要強度,並不得有顯著之損傷、磨損、變形或腐蝕。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此條款主要在提供基樁施工設備的使用要求,以確保安全和避免事故的發生。例如,如果有一家營造公司使用的基樁設備出現顯著的損傷或變形,就違反了這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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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