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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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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為了防止動力基樁等施工設備之倒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於鬆軟地磐上者,應襯以墊板、座鈑、或敷設混凝土等。 二、裝置設備物時,應確認其耐用及強度;不足時應即補強。 三、腳部或架台有滑動之虞時,應以樁或鏈等固定之。 四、以軌道或滾木移動者,為防止其突然移動,應以軌夾等固定之。 五、以控材或控索固定該設備頂部時,其數目應在三以上,其末端應固定且等間隔配置。 六、以重力均衡方式固定者,為防止其平衡錘之移動,應確實固定於腳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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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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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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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9 條規定:「雇主為了防止動力基樁等施工設備之倒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於鬆軟地磐上者,應襯以墊板、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