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為了防止動力基樁等施工設備之倒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於鬆軟地磐上者,應襯以墊板、座鈑、或敷設混凝土等。 二、裝置設備物時,應確認其耐用及強度;不足時應即補強。 三、腳部或架台有滑動之虞時,應以樁或鏈等固定之。 四、以軌道或滾木移動者,為防止其突然移動,應以軌夾等固定之。 五、以控材或控索固定該設備頂部時,其數目應在三以上,其末端應固定且等間隔配置。 六、以重力均衡方式固定者,為防止其平衡錘之移動,應確實固定於腳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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