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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橋梁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及以起重機從事節塊吊裝工法或全跨吊裝工法等方式施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節塊之構築,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事先就工作車及其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依預期之荷重、混凝土澆置方法及工作車推進時之移動荷重等因素,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二)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工作車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四)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本款規定辦理。 二、組立、拆除工作車時,應指派專人決定作業方法及於現場直接指揮作業,並確認下列事項: (一)依前款組立及拆除之施工圖說施工。 (二)工作車推進前,軌道應確實錨錠。 (三)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承載工作車之箱型梁節塊,應具備充分之預力強度。 三、工作車之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之材料,不得有明顯之損傷、變形或腐蝕。使用錨錠之鋼棒型號不同時,鋼棒應標示區別之。 四、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工作車連接構件之螺栓、插銷等應妥實設置。 五、工作車、節塊推進時,應設置防止人員進入推進路線下方之設施。 六、工作車應設置制動停止裝置。 七、工作車千斤頂之墊片或墊塊,應採取繫固措施,以防止滑脫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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