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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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對於預力混凝土構造物之預力施作,應俟混凝土達一定之強度,始得放鬆或施拉鋼鍵,且施拉預力之千斤頂及油壓機等機具,應妥為固定。
- 2.施拉預力時及施拉預力後,雇主應設置防止鋼鍵等射出危害勞工之設備,並採取射出方向禁止人員出入之設施及設置警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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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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