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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 二、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 四、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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