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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柱高度超過四公尺者,應每隔四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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