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60 條
雇主受環境限制,未能依前條第二款、第三款設置作業區時,應於預定拆除構造物之外牆邊緣,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承受臺: 一、承受臺寬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 二、承受臺面應由外向內傾斜,且密舖板料。 三、承受臺應能承受每平方公尺六百公斤以上之活載重。 四、承受臺應維持臺面距拆除層位之高度,不超過二層以上。但拆除層位距地面三層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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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60 條,雇主在受環境限制無法設置作業區時,應在預定拆除構造物的外牆邊緣設置承受臺。根據第 160 條的規定,承受臺的寬度應在 1.5 公尺以上,且承受臺面應由外向內傾斜,並密舖板料。此外,承受臺應能承受每平方公尺 600 公斤以上的活載重,並且維持臺面距拆除層位之高度不超過二層以上。若拆除層位距地面三層高度以下,則不在此限。 與本案情形相關的範例可以是某建築公司因環境限制無法設置作業區,根據法規在進行構造物拆除工程時,在外牆邊緣設置了寬度 1.8 公尺、由外向內傾斜的承受臺,並將臺面密舖板料以應對活載重。这些措施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60 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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