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於拆除結構物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上至下,逐次拆除。 二、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以適當支撐或控制,避免其任意倒塌。 三、以拉倒方式進行拆除時,應使勞工站立於作業區外,並防範破片之飛擊。 四、無法設置作業區時,應設置承受臺、施工架或採取適當防範措施。 五、以人工方式切割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採取防止粉塵之適當措施。
雇主於拆除結構物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上至下,逐次拆除。 二、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以適當支撐或控制,避免其任意倒塌。 三、以拉倒方式進行拆除時,應使勞工站立於作業區外,並防範破片之飛擊。 四、無法設置作業區時,應設置承受臺、施工架或採取適當防範措施。 五、以人工方式切割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採取防止粉塵之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