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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61 條

雇主於拆除結構物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上至下,逐次拆除。 二、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以適當支撐或控制,避免其任意倒塌。 三、以拉倒方式進行拆除時,應使勞工站立於作業區外,並防範破片之飛擊。 四、無法設置作業區時,應設置承受臺、施工架或採取適當防範措施。 五、以人工方式切割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採取防止粉塵之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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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法規是關於在拆除建築物的時候,雇主應該如何保障勞工的安全。首先,拆除的時候應該從上往下逐步進行。其次,如果拆除的牆、柱或其他構造物沒有支撐,就應該加強支撐或控制,避免它倒塌。第三,如果要用拉倒的方式拆除,勞工應該站在安全區域外,以免被破片擊中。第四,如果沒有安全區域,就應該設置承受臺、施工架或其他適當的防護措施。最後,如果要用手工切割牆、柱或其他構造物,就應該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粉塵對勞工造成傷害。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建築公司要拆除一棟大樓,他們就應該按照這個法規的要求進行,保障勞工的安全。他們應該從上往下逐步拆除,加強支撐或控制沒有支撐的構造物,讓勞工站在安全區域外等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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