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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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樓板或橋面板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除作業中或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及物體飛落之措施。 二、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應設護欄。 三、拆除樓板、橋面板等後,其底下四周應加圍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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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雇主對於樓板或橋面板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除作業中或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及物體飛落之措施。 二、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應設護欄。 三、拆除樓板、橋面板等後,其底下四周應加圍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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