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鋼鐵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除鋼構、鐵構件或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有防止各該構件突然扭轉、反彈或倒塌等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二、應由上而下逐層拆除。 三、應以纜索卸落構件,不得自高處拋擲。但經採取特別措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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