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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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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 四、張掛安全網。 五、設置警示線系統。 六、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七、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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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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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規定:「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