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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7 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 四、張掛安全網。 五、設置警示線系統。 六、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七、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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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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