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6 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遭受溺水或土石流淹沒危險之地區中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作業環境、河川特性擬訂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 二、對於第十四條及前條之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繩索、救生船、警報系統、連絡器材等應維護保養。作業期間應每日實施檢點,以保持性能。 三、通報系統之通報單位、救援單位等之連絡人員姓名、電話等,應揭示於工務所顯明易見處。 四、第一款規定之緊急應變計畫、訓練紀錄,第二款規定之逃生、救援器材之維護保養、檢點紀錄,在完工前,應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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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6 條,雇主在使勞工於有遭受溺水或土石流淹沒危險之地區中作業時,應做下列事項: 一、制定緊急應變計畫,其中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這表示在作業環境可能發生溺水或土石流淹沒的危險時,雇主需要確保有適當的應變措施和訓練計畫。 二、維護保養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繩索、救生船、警報系統、連絡器材等逃生、救援器材。此表示在作業期間,雇主需要每日檢查逃生、救援器材,以確保其性能。 三、揭露通報系統的通報單位、救援單位等的連絡人員姓名、電話等於工務所顯明易見處。這項規定要求雇主在工作場所內明確展示通報和救援單位的聯絡信息。 四、制定的緊急應變計畫、訓練紀錄,逃生、救援器材的維護保養、檢點紀錄在完工前,應留存備查。這表示雇主需要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和紀錄,以供後續檢查和查閱。 參考資料: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四條等關於工作場所安全的規定,雇主有責任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並制定應變措施。 範例:根據新竹地方方法院檢察署 91 年度相字第 242 號卷第 35 頁的裁判書,白○○駕駛壓路機產生事故,經北區勞工檢查所勘查結果,裁定災害原因為白尚豪頭部受傷致死,其中包括未使用安全帽和施工道路坡度過陡等情況,造成了工作場所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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