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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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臨時房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選擇乾燥及排水良好之地點搭建。必要時應自行挖掘排水溝。 二、應有適當之通風及照明。 三、應使用合於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之飲用水及一般洗濯用水。 四、用餐地點、寢室及盥洗設備等應予分設並保持清潔。 五、應依實際需要設置冰箱、食品貯存及餐具櫥櫃、處理廢物、廢料等衛生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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