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鋼材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預防傾斜、滾落,必要時應用纜索等加以適當捆紮。 二、儲存之場地應為堅固之地面。 三、各堆鋼材之間應有適當之距離。 四、置放地點應避免在電線下方或上方。 五、採用起重機吊運鋼材時,應將鋼材重量等顯明標示,以便易於處理及控制其起重負荷量,並避免在電力線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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