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砂、石等之堆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妨礙勞工出入,並避免於電線下方或接近電線之處。 二、堆積場於勞工進退路處,不得有任何懸垂物。 三、砂、石清倉時,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並設置監視人員。 四、堆積場所經常灑水或予以覆蓋,以避免塵土飛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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