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8 條
雇主對於懸臂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其長度及斷面,設計足夠之強度,必要時以斜撐補強,並與構造物妥為錨定。 二、施工架之各部分,應以構造物之堅固部分支持之。 三、工作臺置於嵌入牆內之托架上者,該托架應設斜撐並與牆壁紮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8條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