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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7 條

雇主對於棧橋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寬度應使工作臺留有足夠運送物料及人員通行無阻之空間。 二、棧橋應架設牢固以防止移動,並具適當之強度。 三、不能構築兩層以上。 四、構築高度不得高出地面或地板四公尺以上者。 五、不得建於輕型懸吊式施工架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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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7條,對於棧橋式施工架的規定有五點: 一、棧橋應具有足夠運送物料及人員通行無阻之空間。 二、棧橋應架設牢固以防止移動,並具適當之強度。 三、不能構築兩層以上。 四、構築高度不得高出地面或地板四公尺以上者。 五、不得建於輕型懸吊式施工架之上。 其中,根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明訂「雇主對於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設施」,以及「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根據案例資料,有一條對於施工作業場所的說明,其中提到了安全帶、安全帽等安全設備的使用,以及對於不同高度的工作場所應該設置的防護設施,提供了與法規相關的具體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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