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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單管式鋼管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柱之間距:縱向為一點八五公尺以下;梁間方向為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距地面上第一根橫檔應置於二公尺以下之位置。 三、立柱之上端量起自三十一公尺以下部分之立柱,應使用二根鋼管。 四、立柱之載重應以四百公斤為限。
  2. 雇主因作業之必要而無法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而以補強材有效補強時,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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